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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

作者:刘楠  发布时间:2017/5/3 11:54:39  浏览次数:

谈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
刘楠   陕西秦安煤矿安全评价事务有限公司  
一、重大危险源一词的来源
“重大危险源”一词最早出现在2002年11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2014年已经修订),其定义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评估法律依据的历史变化
2004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该《意见》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其中涉及到煤矿(井工开采)的包括4种,分别为: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自2003年我国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以来,其是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紧接着到2005年1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规
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该《通知》明确了重大危险源评估的时间间隔(至少每3年一次),并将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分级(四个级别),但如何分级、量化却没有明确。
   同年,2005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此《办法》认定了共计15种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2009年12月1日,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颁布,明确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此标准中涉及到煤矿的一般只包括炸药库。
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此《规定》比较全面的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评估时间、评估方式、评估内容及划分等级等都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是重大危险源评估法律依据的历史转折点。但此《规定》更偏向于危险化学品行业,对于煤矿行业来讲,量化数据较难确定,等级难以划分。
     2014年9月1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煤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都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矿井。而且对重大危险源评估的时间间隔要求的更为严格(每年1次),但此《规定》的有效期只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
2016年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
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13号),将2004年的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05年的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都予以了废止,如此以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的两个主要法律依据均被废止。
2016年10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对被评价煤矿涉及的重大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分析,明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评价,划分危险等级。”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
综上所述,目前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而且量化数据、等级划分都很难确定。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也主要有3个:一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二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三是《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至此,在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时,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
(1)依据《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煤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都被认为是重大危险源。此项结合矿井实际,逐项进行辨识。
(2)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煤矿上涉及到的重大危险源一般只包括炸药库,且雷管和火药的临界量均为10t,以此为依据结合矿井实际,辨识其是否为重大危险源。
2、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中的15种情形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认定。
3、其他内容
可参考2014年《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内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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