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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通知 陕煤安局发〔2016〕197号

发布时间:2016/12/15 9:49:05  浏览次数: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通知
陕煤安局发〔2016〕197号
各监察分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神东煤炭集团公司、陕煤股份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有色集团公司、延长矿业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局于2016年7月2日起停止陕西省境内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为规范陕西省境内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和验收结果的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完成;
(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证书;
(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四)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组和建设单位分别出具了评审意见。
二、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职业卫生专家、建设单位对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情况;
(二)参与验收人员(含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结构、工作内容及职责;
(三)验收工作安排及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活动开始之日前20个工作日将验收方案抄送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可以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三、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派一人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四、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抄报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收到验收报告后,应及时转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核查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核查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结果核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一并进行。
六、2016年7月2日之前建设单位已经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到属地监察分局的,建设单位不再组织验收,由属地监察分局审核合格上报省局,由省局组织核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陕煤安局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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