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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 陕煤局发〔2016〕5号

发布时间:2016/7/10 9:34:4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
陕煤局发〔2016〕5号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韩城市煤炭局,神木县煤炭局,府谷县能源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为规范我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2011〕162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陕煤局发〔2009〕77号)即行废止。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9日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所有合法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
第三条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矿井(市属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瓦斯等级鉴定组织工作。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对上报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核实、初审和汇总。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认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定批准。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四条 矿井瓦斯等级由认定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真实情况,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五条 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 瓦斯、高瓦斯矿井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省煤炭管理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中央、省属煤矿企业由煤矿上级公司(矿务局、公司)进行鉴定;地方煤矿企业委托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符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证书。
第三章 鉴定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按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第九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进行,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十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十一条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尚未开工建设的矿井必须提交有资质机构作出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相对量和绝对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并委托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上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复。申请鉴定期间煤矿必须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第十四条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者高瓦斯矿井。新建矿井、核定能力提高的矿井、改扩建完成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矿井和资源整合完成的矿井必须在6个月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情况之一者,煤矿企业应直接认定为高瓦斯矿井;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之一者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在半年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为突出事故的,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第十五条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鉴定要求
第十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每年6-8月份进行。
第十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各单位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材料,并上报审查。
第十八条 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测定工作。测定前必须制定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定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必须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条 基础数据测定工作,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班或4班进行,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段。测点布局要合理,基础数据要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多风井矿井的测定,全矿井的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各风井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之和。
第二十二条 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报告复印件按要求附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中。
第五章 鉴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审定批准。
第二十四条 瓦斯等级鉴定审定批准采用书面审批方式。
第二十五条 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包括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和相关资料图纸)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鉴定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连同鉴定报告,每矿1份)报省煤炭管理部门。鉴定机构、各个煤矿提交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1.生产矿井、在建(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的基本情况说明;
2.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及测点布置图(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标注测点,同时标明采掘工作面位置),抽放瓦斯矿井应同时上报瓦斯抽放系统图;
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6.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7.矿井火灾及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8.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喷出情况说明;
9.鉴定当月矿井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1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批表;
11.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表(盖章、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组织煤矿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对矿井瓦斯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1.图纸、资料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
2.无鉴定单位签章或无鉴定人员签字的;
3.瓦斯鉴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等行业规范要求的;
4.矿井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
5.鉴定报告提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审查的煤矿应按审查意见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二十九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认定办法》
陕煤局发〔201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申请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二)熟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采矿和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测风员、瓦斯检查员各不少于2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煤矿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下列设备、仪器:光学瓦检仪5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温度计6支,电脑2台。
(五)所有测量器具必须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七)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各项责任制齐全完善。
第三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需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鉴定机构人员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等)。
3.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工作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4.计量器具登记表及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情况说明。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申请资料须经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省煤炭局对鉴定机构申请逐一审查并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鉴定机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第四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管理: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管理: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省煤炭管理部门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安排和要求及有关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证书实行每2年审查制度。每2年3月份省煤炭局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单位)证书进行年审,未参加年审的,当年不得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证书有效期4年,证书到期或内容发生变化,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4.证书年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人员变动情况表及新增人员学历、职称证复印件和上岗证书。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动的任命文件。
(4)鉴定工作业绩明细表。
(5)鉴定所需测量仪器仪表设备明细表及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6)市煤炭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由省煤炭管理部门注销其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证书:
(1)不按规定方法采集和测量鉴定基础数据。
(2)机构撤消、破产或申请注销的。
(3)未参加年审的。
(4)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鉴定报告或鉴定数据的。
第五条 鉴定要求: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到煤矿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自觉接受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县(市、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对鉴定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六条 负责中、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炭企业不再颁发资质证书,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写有关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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