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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1号】

发布时间:2016/6/10 9:28:44  浏览次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1号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20151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2 2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
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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