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在煤矿安全评价中,防治水评价是重要的评价项目之一,在开展评价前,评价人员必须要全面、详实的掌握地质资料,并认真分析矿井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和充水强度。在到达现场后,应深入井下查看矿井排水系统运行状况、主要出水点、矿井涌水量台账等资料,为编写评价报告做好准备。
1 煤矿防治水安全评价要点
1.1 地质资料收集
矿井防治水评价应收集的资料主要有: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等。地质报告应当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地层、煤层和构造描述是否与矿井实际地质情况符合。水文地质报告应查看矿井含(隔)水层划分情况、矿井充水情况、充水水源和充水通道分析是否可靠,是否与矿井实际相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是否准确。
1.2 机构设置和制度建立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同时,矿井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3 地面防排水及井下防治水
1.3.1 地面防排水
地面排水应注意工业广场地形、地势和坡度。收集工业广场,特别是井口的标高和周边河流最高洪水位。现场勘查时应注意工业广场周边导水设施的设置和井口防洪设施的配备,以及相关演练记录。
1.3.2 井下防治水
下井勘查时应查看排水线路和相关设备配备情况,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 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相关公式计算。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矿井主排水系统应每年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在每年雨季之前,排水系统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强排水泵或防水闸门。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探放水应有设计和总结。煤柱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